基层工会组织的机构设置:工会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-9人、主席1人、副主席1人;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,一般设经审委员3-5人、经审会主任1人;根据《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有关规定,会员数较多的基层工会,可增设工会委员、副主席和经审委员、经审会副主任;会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不设工会副主席;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;女会员10人以上的,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。
2.工会委员分工:组织委员、生产委员、财务委员、宣传委员、民主管理委员、劳动保护委员、女职工委员、生活委员等,1人可兼数职。